行政管理人员兼课管理办法
2014-12-01 10:25:13 点击:
天商宝德 人 【2014】 9号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兼课人员的管理,使具有教学能力的行政人员发挥自身专业特长,在其完成本岗工作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,参与教学工作,保证学院可持续发展。根据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适应范围
第二条 适用全体正式行政管理人员,包括教学辅助人员,不包括实验室管理员。
第三章 申请条件
第三条 根据各系部教学工作的需要;第四条 具备所任课程的专业基础和教学能力;
第五条 爱岗敬业,为人师表,勤于钻研,认真负责;
第六条 具有与申请兼任课程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;并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等学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。兼任德育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应是中共党员。
第七条 取得硕士学位的年轻教职工在我院工作一年以上,方可申请行政兼课。行政兼课的人员必须在兼课后,两年内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,否则取消任职资格。
第八条 申请行政兼课的人员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,兼任课程的教学任务不影响本职工作。
第九条 行政人员兼任的课程必须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,不能因人设课,行政人员兼任课程由开设课程所在的系部进行审核,符合条件及要求的报教务部审批,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。
第四章 审批程序
第十条 申请时间一般为开课学期的上一学期末,由申请行政兼课的人员填写《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行政管理人员兼课审批表》并附有关证明材料,交所属部门主任审核。第十一条 由申请人所属部门主任批准,并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,将申请材料交到人力资源部对其证件和资格进行审查;
第十二条 对审查合格的人员,人力资源部协调相关教学部门为其组织相应科目的试讲,由相关专家、教授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考核,试讲合格并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可兼任相关课程;
第十三条 教学系部,根据实际教学工作的需要,为该员工安排相应的课程,兼课人员应自觉服从教学部门的教学安排及各种教学规定与要求。
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具有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教授、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行政人员兼课。对符合行政兼课条件,具有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教授、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行政人员,经其本人提出申请,可以免试讲的程序。
第十五条 具有高校高级职称的行政人员申请兼课时可优先考虑。
第十六条 对于已具备兼课资格的行政人员,如其所兼任的课程有变化,需重新按上述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兼课。
第五章 兼课人员的管理
第十七条 行政兼课人员课时量的要求:为确保行政、教辅人员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,按质按量地完成本职工作,要求在正常上班时间每周兼课节数不得超过4课时。超过每周4课时限额而未经审批,不予计发课时费。第十八条 行政兼课人员的教学任务,由各系部和教务部共同负责安排,教学要求由各系部向行政兼课人员说明。
第十九条 行政兼课人员应遵守学院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,各系部须安排行政兼课人员参加教研活动,并指导行政兼课人员从事科研和教改活动。
第二十条 行政兼课人员在教学中如出现教学态度差、教学质量低等情况,经各系部和教务部评定,并提出改进建议,但仍无明显改善的,各系部和教务部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撤换行政兼课人员的申请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于2014 年11 月12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原规定与此相悖,与此规定为准。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人力资源部、教务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 附件:《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行政兼课人员审批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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