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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聘管理办法(暂行)
2014-11-11 14:10:19   点击:

天商宝德 院 [2016] 57号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职工队伍的建设,更好地贯彻实施“人才强校”战略,造就一支素质优良、结构合理、富于创新能力的教职工队伍,持续提升我院的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,按照我校的岗位设置需要,特制定本办法: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二条 学校招聘工作小组,由分管领导、教务部、人力资源部、相关系部负责人、教研室主任、督导组及专家等若干人组成。
第三章 招聘原则
第三条 统筹规划。根据学校的岗位设置以及我院实施“人才强校”战略的总体要求,结合教职工队伍现状,在各系部科学编制需求计划的基础上,学校统筹考虑队伍建设情况,每年有计划地选聘。
第四条 保障重点。依据学校专业学科建设规划,优先保障重点学科、重点岗位的用人需要。
第五条 提高质量。不断提高招聘人才的总体水平和发展潜质,各系部把副教授以上优秀学科带头人(或高校高级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);优秀博士毕业生、硕士毕业生;中青年学术骨干及海外优秀留学归国人员作为选聘重点。
第六条 持续发展。各系部认真分析本部门队伍总量、学科专业分布以及职称、年龄结构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,结合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,分年度提出需求计划。通过新聘人员充实队伍,力求逐步改善队伍的学缘结构、学历层次、年龄结构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,持续提升教职工队伍的整体水平。

 
第四章 招聘条件
第七条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,遵纪守法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能够团结协作。
第八条 教师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,本科阶段在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,并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;具有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和应用能力。行政人员需具有国家统招的本科及以上学历,重点岗位、专职辅导员需中共党员。
第九条 新招聘的教师,硕士研究生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,博士研究生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左右,特殊人才可放宽年龄要求。

 
第五章 工作职责
第十条 招聘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,由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审核招聘计划及招聘人选;组织笔试、面试、试讲;办理相关接收手续、签订《劳动合同》或《聘用合同》等。
第十一条 招聘工作小组负责对应聘人选业务水平、学术水平、教学科研能力进行评价,并根据面试、笔试、试讲等评价结果推荐拟聘人选。
第十二条 有关领导负责对招聘人员进行复试、综合审核,报学校批准。

 
第六章 招聘程序
 
第十三条 招聘计划。各系部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填写《招聘人员岗位需求表》,于每年 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招聘计划报人力资源部。学校经审议通过后确定年度招聘计划。
第十四条 物色人选。各系部根据年度招聘计划,招聘选拔优秀人选。所有应聘者须向学校提交个人应聘材料。
第十五条 材料初审。人力资源部和各系部对应聘者提供的应聘材料,按照学校招聘计划和岗位需求进行初审。
第十六条 人员考察。招聘工作小组的相关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及笔试。全面考察应聘者的业务水平、学术水平、教学能力、团队意识和事业心。根据面试、笔试、试讲等情况进行表决,对聘用意见提交分管领导。
第十七条 拟定人选。主管领导对招聘工作小组推荐的应聘人选进行复试,确定录用人选后提交学校审批通过。
第十八条 专题研究。各系部拟聘的副高级及以上职务、拟聘的博士人选、海外回国特殊人选,可一事一议,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并提交学校进行专题研究确定。
第十九条 接收报到。人力资源部通知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,填写《审批表》、签订《劳动合同》或《聘用合同》等。

 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条 本规定于2016年 12月7日修订,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原规定(天商宝德 人 [2014]5号)与之相悖,以本规定为准。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附件
附件1:《招聘人员岗位需求表》
附件2:《求职人员审批表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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