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籍教师管理规定
2014-11-13 09:15:10 点击:
天商宝德院 [2014] 12号
为做好我院外国专家、外籍教师的聘请管理工作,根据国务院《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》(教外发[1991]462号)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二条 聘请专家、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,按需聘请,择优选聘,保证质量,用其所长,讲求实效的原则。
第二章 外国专家及教师应聘条件
第四条 学历证明。外籍教师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,发音清楚,口齿流利,有英、日语教学经验(对于没有教学经验的外籍专家,根据其工作经历和资历商定)。
第五条 学历要求。保证本人其所提交的学位证书、教学经历等相关证明真实有效。并能自愿签署《无犯罪承诺书》。
第六条 外籍教师年龄适中,心理、身体健康,能获得国家相关外籍人士体检部门的健康证明。
第七条 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学院的规定,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,不在中国进行任何传教活动。
第八条 经试用期后确实能胜任教学等工作要求。
第三章 外籍教师的管理
第十条 外籍教师的面试及试讲由人力资源部及外国语言文学系共同组织,并对外籍教师的各方面情况进行沟通和反馈。
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的合同将参照国家外专局下发的合同模板,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。根据国家规定和要求,合同每年需签署一次,并及时为外籍教师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。
第四章 教学管理
第十三条 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,爱护学生,提倡活泼、有效的教学方法,提高学生的外语兴趣,通过教学提高学生的外语口语水平和应用能力。
第十四条 要接受教务部的各种形式的教学检查、听课,接受学院和外国语院系的工作安排、业务指导和评估,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,不断改进工作。
第十五条 要积极配合学院和外国语言文学系组织开展学生课外活动、外语教学研讨会等。并积极参与和指导学术活动,提高外语教学整体的实力和水平。
第十六条 教学形式,教学手段,教学效果等应达到教学目标和要求。遇到教学困难等问题,须主动向学院领导或外国语言文学系汇报与沟通,不得私自安排和调整。
第五章 组织法规培训
第十八条 要求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教学计划。
第十九条 要尊重教材。教学内容合理、科学,不得涉及政治敏感问题,不得传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,树立学生学习的积极性,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与发展。
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同意,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工作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于2014年10月 29 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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